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抗震救灾特刊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5·19—5·21国祭
天灾难测 人力可防

  2008年5月12日,一个深深印在我们每个中国人心底的沉痛烙印——这一天,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8级的大地震。
  在这起突发的严重的地质灾害中,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灾难过后,在不抛弃、不放弃的同时,我们开始思考一个命题:应当如何正确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本期嘉宾
  浙江省地震局震害防御(法规、应急救援)处         徐刚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唐明良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               张定富

   话题一:
  科学应对是预防灾害的关键
  【主持人】防患于未然是我们对待自然灾害最好的方法,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已有许多自然灾害可以预防。我们浙江虽然不是地震高发地区,但是每年发生的台风和由台风引起的地质灾害也很频繁。请问,我们该如何科学地预防地质灾害?
  徐刚  减轻地震灾害重在防御。从当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国家经济实力出发,我国对破坏性地震主要采取工程性防御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进行防御。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是通过加强各类工程的抗震能力来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除工程性预防措施之外的所有依法减灾活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中,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是地震灾害防御中最主要的工程性措施,对提高全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工程抗震设防,提高现有建(构)筑物抗震能力的工程性防御措施是减灾的重要手段。
  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相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农村建房也要考虑抗震设防,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研究工作,为城市建设规划提供依据等。
  非工程性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抗震设计规范,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和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队伍,为有效开展地震应急和地震现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动力也在于人民群众。因此,工作中要时刻想着群众、为着群众、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大力加强宣传工作。这样才能真正把防震减灾工作落实到基层,切实提高全社会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话题二:
  规范有序是应对灾害的保障
  【主持人】自然灾害发生后,规范有序地应对灾害是我们最终战胜灾害的保障,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在应对灾害中有哪些作用?
  徐刚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行政手段难以解决,必须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1998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防震减灾行政管理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防震减灾法总结了我国人民几十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经验,确定了“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政府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基本原则,设定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紧急应急措施制度等15项法定制度。这些法定制度构成了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基础与核心。随后,国务院制定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四部行政法规。
  防震减灾法的颁布实施也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省人大在2002年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这标志着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省政府又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从国家法律、法规到浙江省地方法规、规章的出台,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防震减灾法规体系,使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促进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我省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震后紧急救援以及数次地震事件中,这一法规体系有效地发挥了作用,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话题三:
  以人为本是战胜灾害的宗旨
  【主持人】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温总理说,以人为本是救灾的核心,要抓住时机、抓紧时间抢救人员,这是整个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如何体现的?
  唐明良  在我国的应急法制体系中,“以人为本”是立法的核心理念,也是贯穿其间的一条红线。
  以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例,“以人为本”的理念随处可见——其立法目的便直接表述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具体规定上则对这一立法目的予以充分贯彻。比如,该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该条确立了多种应对方案之下的选择机制,即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为选择标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该法第51条,从采取措施力促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角度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该法第52条则确立了对救援物资和人员的强制优先运送制度,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应该说,这些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生活权这两项基本人权。当然,不仅仅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其他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均高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话题四:
  共渡难关是抵御灾害的支撑
  【主持人】连日来,我们可以在抗震救灾报道中看到许多灾民相互帮助的动人事例。面对灾害的时候,这种互助观能产生怎样的力量?
  张定富  “互助”这两个字看似简单,其实里面蕴涵着极深的内涵,也能扩展出极广泛的外延。从这次抗震救灾来看,细微处是汶川地震发生之初,当地灾民在自救中互救互助;宏观处是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全国上下、境内境外、政府社会出人、出物、出钱,全力以赴投入抗震救灾。这几天我注意媒体报道,社会捐赠款物已超过100亿元,这就是“互助”的力量。
  我认为,互助观是指人们在遭遇困难时,从内心发出的相互帮助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应该是自愿的和无私的。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我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比如,发生在今年初的那场雪灾,浙江的人民群众在政府的倡导和组织下,纷纷捐款捐物帮助灾区。这种帮助就是出自民众自愿,因为没有民众的自愿,政府的倡导和组织就成了空架子。这种援助看起来好像是单向的,其实不然,应该理解为“别人有难我去帮助,我有难时别人也会来帮助我”。这就是宏观上的“互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人们如果能够确立这样的互助观,就能增强抗震救灾、共渡难关的信心。
  当然,“互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但在现代社会中,它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比如,在民法通则里有相邻关系和拾金不昧的规定;在其他法规中还有志愿者条例等等。总之,“互助”应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支柱。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